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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政策

2013-09-08 14:3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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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的政策: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不得出租的房地产有: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章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双方名称住所;房屋位置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转租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其他条款。其中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和修缮责任是必备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期满的可以征得出租人同意,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期限也不能超过20年。出租人在期满前可以收回房屋,但要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损失。

  租赁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与第三者互换房屋时,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合同终止,同时与新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出租住宅发生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修缮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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