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特别是土地,是各种生产、生活活动都不可缺少的要素,又不可移动,有时为了国防和外交以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国家不得不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强制性的,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给予公平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是国家将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不存在返还的问题,通俗地说是“强买”;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是国家强制地使用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通俗地说是“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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