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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估案例与分析考点:拆迁估价委托人的合法性

2015-01-14 14:1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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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估价委托人的合法性:

(1)拆迁估价委托人必须合法。《条例》第四条明确了拆迁人的合法性:“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只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拆迁人(含其法定监护人)才可成为拆迁估价委托人。”

(2)拆迁估价对象必须合法。《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即估价对象应为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①新建、扩建、改建房屋;②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③租赁房屋。违反上述规定者,则应视为估价对象不合法。”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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