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收益法的理论分析
一、收益法的定义和问题的提出
1、定义
收益法是求取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即房地产的价值是未来净收益的现值之和。①
2、普遍适用的收益法原理
将估价时点视为现在,那么现在购买一宗有一定年限收益的房地产,预示着其未来的收益年限内可以源源不断地获取净收益,如果现在有一货币额可以与此净收益的折现值之和等值,则这一货币额就是该宗房地产的价值。②
3、分析P= A/r[1-(1+r)-n]模式应用产生的问题
评估实践上,数学模式P= A/r[1-(1+r)-n]应用于收益性房地产成立的基本条件是:能够持续地均衡地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率。但事实上当n趋向于长周期时如50年期时,r、A无法同时实现持续地而且稳定的收益率。在一个长的周期内,在空置率居高不下时,净租金收益以同样持续地获取复利运行,则是不可想象的。同时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房地产周期价值理论(长周期、中周期、短周期)、房地产投资周期理论、边际效益递减规律都使数学模式P= A/r[1-(1+r)-n]应用于收益性房地产成立的基本条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落空。
认为此理论模式是正确的辩护可能是: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理论约束和修正,n应当缩短历史收益期限,r一般不可能持续地在高水平上运行,但是可以持续地在低水平上运行。对于高低不平的收益率情况,从数学上可以进行平均化的处理。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吗?就定义与原理本身而言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理论上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在收益法的运用时是否扣除折旧的矛盾理念;现状是收益的准确计算和资本化率的求取及预期模型的判断选择这三根支撑收益法应用的支柱无一牢固。那么我们就可提出疑问:收益法理论上可靠吗?究竟怎样正确使用收益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