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房地产估价师 扫码并回复房地产估价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开发商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未办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2014-02-08 13:2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6年新课已上线 送25年全套课程

  【学员问题】开发商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未办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

  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tracy

阅读排行

更多
房估资料免费领取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