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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中的收益年限

2013-08-02 14: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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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收益法中的收益年限,理论书中没有讲,应如何计算收益年限,经营书中和规范说要以“取小”为原则。

  那以取小为原则,就是不管建筑期限长还是土地期限长,谁小取谁但是这与理论书中是 矛盾?

  理论:建筑物剩余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期限,以房地产价值+剩余土地价值我看到案例教材所有报告 均取短后没有 计算剩余土地价值这算不算错误?

  【回答】

  学员947316337,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没有矛盾,这一方面是一致的,都是按这个【建筑物剩余寿命短于土地使用期限,以房地产价值+剩余土地价值】。

  我看到案例教材所有报告 均取短后没有 计算剩余土地价值——您看到的都是建筑物寿命长于土地使用年限的,没有看到土地剩余年限长于建筑物剩余年限的报告。所以不存在剩余土地价值的问题。

  ★问题所属科目: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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