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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014-07-22 14:2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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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可免征房产税。

2)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税。

3)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税。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6)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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