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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改组国企政策紧锣密鼓 新政策建筑业竞争新布景

2005-05-20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2002年12月11日我国入世一周年。

  纪录历程,跟踪节点,籍此反映开放之于中国建筑业走向国际舞台的重要意义。

  经济学家这样评价刚刚过去的11月——

  一个对外经济政策的普遍活跃期,一个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政策集中储备期,一个“借力”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酝酿期。

  很显然,他们指的是自11月4日以来相继颁布的《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及已拟出讨论稿、预计将于年底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向境内企业参股或购买资产的暂行办法》。

  一经济学家声称:连续出台的政策构成了引进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体系,这标明国企改革的主线渐次清晰;也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这是一个怎样的新阶段?他引用了江泽民主席去年4月在香港提出的观点:“下一步中国改革开放的重点将是以现有国企存量的收购、兼并和重组来吸引外资,对国企存量进行整合。”

  中国建筑业界也同样度过了不平静的11月。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113号)(以下简称113号令)和《外商投资建筑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第114号)以履行入世承诺的姿态提前出台了。据有些地区的建筑业主管部门反映,当地外资企业的咨询电话,使他们的相关处室一时间应接不暇。

  震有震源,惊为惊变。113号令相对于过去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实质性变化在哪儿?

  仔细阅读具体条文不难发现,113号令相对于1995年建设部的553号文,首先是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这一关键词的政策解释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553号文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有严密界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而外商独资企业被拒之门外——“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而113号令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定义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所谓“外资建筑业企业”,即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一句话,外商可以在华成立独资建筑业企业了。

  而对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利好,则是业务范围的放宽。相对以前的管理办法,对这两类企业承包范围的约束如“要投资承包项目,只能承包外资投资的工程,而且按照外商投资比例承包”以及注册资本金普遍高于国内标准等“非国民待遇”,至113号令始取消。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此杀入完全中资建企的“业界”。

  外资建企是否真的可以大踏步进入中国市场了呢?按照113号令,对于“进入”,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否能“大踏步”,却没那么简单。

  和中国加入WTO建设领域的谈判情况相应,在113号令中,资质显然被括入“国民待遇”的范畴,其标准及申办的程序沿用建设部的87号部令——《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熟悉资质管理的市场人士分析认为,短时期内符合进入条件的外资建企似乎不会太多。因为在113号令中关于资质的标准,对希望设立外资建企的机构来讲,并不是一件马上就能做到的事情。

  按照87号部令,申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要满足五大条件。比如,要求企业近5年承担过所列六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经理、“三总师”都必须具有规定的相应经历年限或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等等。并规定新设立的建筑企业要从最低的三级资质申请起,不能直接申请一级特级资质。

  此前外企在华承包工程,须按于1994年开始实施的32 号部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申办《资质证》。在一个有众多外资企业出席的围绕113号令“学习交流领会”的沙龙,外资企业的代表们翻出了87号部令。相对《资质证》,87号令中资质申办的“硬”标准,让他们看得目瞪口呆。

  很明显,国民待遇是一个不偏不倚的中性词。就“歧视性”而言,它是一种纠偏,是一种重返公正;而就“特权”、“优惠政策”而言,它则是消弭,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公平。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虽然某些外资企业界人士有不同认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外资建企设立的资质要求是我国入世承诺中,完整地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113号令出台的短短1个月内,这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重要文件确实引起了业界特别是外资建企的关注。

  一些在华与本土企业合资多年的外企称,既然短期内设立独资建企的可能性不大,维持现状未尝不好:一来113号令使中外合资与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承包范围放宽,解除了原有政策的限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与中资企业完全重合,业务弹性大大增加。二来跨国公司在其本土化战略中,“利益捆绑”本来就是最行之有效的一招,何必弃之。

  一家已在华成立多年的合资企业的总裁,对该项政策的看法讳莫如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只声称保留成为独资企业的权利,言辞间观望之意可鉴。另一些则态度明晰,还是以前的方法省事省心:靠业主拿项目,靠项目拿资质,靠资质干工程……业主会一手搞定最初的环节,合资公司只需干活儿挣钱。所以独资的打算几乎可忽略到零。

  而一些项目管理型公司根本找不着方向,因为113号令、114号令的受众撇开了他们——翻遍87号令也没有找到自己理论上的位置,也未曾从有关方面讨得明确的说法。只好认为自己作为一种行业内的商业存在,在配套法规出台前,仍有独享政策空白的暂时自由。

  不少外资企业已意识到:人员和业绩将是自己申办高资质的两大弱项。如果资质的申请要从底层开始,还谈什么升级发展?倘若不做大规模,来华的意义何在?放弃独资的念头刚闪过,而113号令中第22条中列出的一条例外情况,又让老外们庆幸:已经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独资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其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但这条规定的潜台词“以转包或挂靠的方式取得的工程承包业绩则不予认可”又让他们担忧:如果真的要去申请资质,这些年为楔入中国市场而打的“擦边球”,必须付出代价。

  一些外资企业的专业法律人士研究后称,113号令所要求的资质受众的特征是“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资建企”。而通过兼并收购成立的公司,则因为公司母体没有变,只是改变了股本构成,就不必重新申请资质。

  上述诸多看法中,最后这种最引人重视,因为通过兼并或者收购一家具备“壳”条件的公司,按照已有的法规制度,确实可顺理成章地绕过“资质”。如果这种看法确实形成了市场的主流趋势,那么新政策实施后,建筑业新一轮竞争的舞台上,资本市场的活跃将是可以预见的。

  再回过头来看前边《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改组国企政策体系,经济学家预计,下一步中国改革开放将把现有近1000家以集体和国有资产形态存在的公有企业的存量产权向民营和外资开放,这是当前国有资产重组的一个基本方向。以存量资本形态引进外资的改革,即将推动中国所有制的变革。外资已经成为国有经济在实施战略性重组当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如果把113号令看作为上述政策体系中的分支,在拉开外资建企并购国有建企的序幕这一使命中,它也许将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性角色。

延伸阅读:利用外资 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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