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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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质押(移交占有)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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