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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质押

2015-02-02 14: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5年监理工程师正在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供大家参考使用!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质押(移交占有)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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