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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保证人的资格

2015-02-02 14: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5年监理工程师正在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供大家参考使用!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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