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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诉讼时效重点解析

2014-05-13 11:5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应掌握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在工程建设领域,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属于普通诉讼时效,即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包含的种类必须要重点掌握,而且应当结合实例。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试题,首先要判断是不是属于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这是选出正确答案的基本前提,必须注意。

  短期诉讼时效中,需要格外重视对这两句话的理解:

  (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这句话包含了两个条件,即质量不合格,同时也没有对此作出声明。千万别误解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这样一个惟一的条件。

  (2)“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寄存的财物”,而不是“财物”。

  3.特殊诉讼时效的时间不是惟一的,其本质是另有规定。

  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的起算点则是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状态。例如,某甲到某乙家里作客,走的时候偷走了某乙收藏的一件古董,某乙一直没有发现这件事情。10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某乙在某甲家发现了这件古董,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某乙知道某甲侵害其财产权之日起开始计算。仍引用前面的例子,如果某乙是在20年后(比如说第22年)某一天发现了某甲侵害其财产权的事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了最长保护期限,某乙将丧失胜诉权。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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