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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016-01-13 09: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一、债的概念和内容

  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二、债的发生依据

  1、合同: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4)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三、施工单位中常见的债的种类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责任编辑: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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