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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辅导: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2016-01-13 14:2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1.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确定的可顺延工期的条件:

  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d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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