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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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