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知识点:工程保险的内容
(一)保险概述
1.保险标的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工程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2.保险金额
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或等额保险、超额保险。
3.保险费
是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
4.保险责任
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应予承担的责任。
各类保险合同的除外(免赔)责任不尽相同,基本相同的是:
(1)投保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因被保险人不忠实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3)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保险的概念
是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的总称。
(三)工程保险种类
1.工程一切险
我国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
要求投保人办理保险时应以发、承包人双方名义共同投保。国内工程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国际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
2.第三者责任险
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
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范围。
3.人身意外伤害险
应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和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此项保险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本方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投保
4.承包人设备保险
我国工程一切险包括此项保险内容。
5.执业责任险
6.CIP保险
是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所有分包商,包括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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