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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辅导: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016-01-13 10:4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1、法律责任分为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

  (1)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方式是折价返还。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当地市场价据实结算。

  3、行政责任

  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1)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刑事责任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重大责任事故罪。

  (6)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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