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7一建市政复习:储存超三个月的水泥和受潮的水泥如何处理

2016-11-24 09:3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对在现场储存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不论受潮没受潮,均需经实验室重新化验,按照新鉴定的标号使用。对受潮的水泥,视受潮程度不同作不同的处理。对已经结成大块,并已达到一定强度的受潮水泥,一般来讲,只好报废弃之了。对轻微结块的水泥,须把小块重新粉碎过筛,经实验室鉴定标号之后,方准使用。但只可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次要部位或受力小的部位,也可用作砖石的砌筑砂浆。对结块较严重的水泥,要进行粉碎、磨细,可作为混合材料掺入新鲜水泥中使用(掺量不超过25%)。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soso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