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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答疑精华:关于仓单转让

2013-07-31 14: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提问】关于仓单转让,教材上说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即可转让,老师讲课时说接收人也要签字,即三方签字才可生效,请教老师:是不是教材有误。

  【回答】

  学员FJM456,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需要接收人签字。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注册建造工程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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