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
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4.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5.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46:32
49:58
51:50
4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