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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

2014-04-10 19:5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4.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5.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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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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