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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城市绿化条例

2014-04-14 11:0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4)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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