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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条文

2014-04-16 11:1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屋项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O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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