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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吊装工程安全隐患防范

2014-04-16 15:2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作业人员

  相关操作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起重设备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l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等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起重机械按施工方案要求选型,运到现场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实验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签字。起重机经检验后可以持续使用并要持有市级有关部门定期核发的准用证。

  起重机要做到“十不吊”,即:超载或被吊物质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起重机要避免带载行走,如需短距离带载行走时,荷载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构件离地面不得大于50mm。

  3.预制构件

  预制构件强度达到75%时方可运输。

  构件多层叠放时,柱子不超过两层;梁不超过三层;大型屋面板、多孔板6~8层;钢屋架不超过三层,各层的支承垫木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各堆放构件之间应留不小于0.7m宽的通道。

  重物垂直起吊,严禁斜吊。

  遇有六级或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从事露天高处吊装作业。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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