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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2014-04-16 16:2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竣工结算原则

  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提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d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在其后的28d内进行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结算。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d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如果发包人在28d之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d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竣工调值公式法

  P=P0(a0+a1A/A0+a2B/B0+a3C/C0+a4D/D0)

  计算期时点是特定付款凭证涉及的期间的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一天。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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