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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抵押的效力

2014-04-21 10:1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和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认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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