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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刑罚种类

2014-05-13 09:4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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