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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税务登记制度

2014-05-13 09:5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及其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日起30日内或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的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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