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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14-05-13 14:4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一验收合格止。根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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