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作出了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46:32
49:58
51:50
49: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