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索赔程序及时限规定
1)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以上所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