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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2014-05-22 10: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和简要情况同时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①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②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③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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