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无证或超范围设计、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并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4.对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的质量事故等级,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记过处分,或分别给予不同数量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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