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下列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1)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2)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时,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妨碍线路畅通的;
(3)与已建电信线路近距离敷设或交越时,未与原线路的产权单位签订协议而擅自交越的。
2.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
(1)直接经济损失。
(2)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
(3)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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