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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管道吹洗一般规定

2014-06-06 10: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管道在压力试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吹扫或清洗(简称吹洗)工作,并应在吹洗前编制吹洗方案。

  2.吹洗前应检验管道支、吊架的牢固程度,必要时应予以加固。不允许吹洗的设备及管道应与吹洗系统隔离。

  3.管道吹洗前不应安装孔板、法兰连接的调节阀、重要阀门、节流阀、安全阀、仪表等,对于焊接的上述阀门和仪表,应采取流经旁路或卸掉闷头及阀座加保护套等保护措施。

  4.吹洗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

  5.清洗排放的脏液不得污染环境,严禁随地排放。吹洗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管道吹洗合格并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6.吹扫时应设置禁区。蒸汽吹扫时,管道上及其附近不得放置易燃物。

  7.管道复位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检查,并应按规范规定的格式填写“管道系统吹扫及清洗记录”及“隐蔽工程(封闭)记录”。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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