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2.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为第一跨距的0.25倍;
3.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其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规范规定;
4.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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