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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2014-06-20 14:1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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