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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之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2014-09-25 16:3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实际履行

  继续实际履行,是指违约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的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根据此条的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法律规定了限制性条件,对于具有这些情形的当事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人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补充数量、特资处置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偿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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