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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DAB(争端裁决委员会)

2014-12-05 16: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在许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合同双方往往愿意采用DAB或DRB(纠纷审议委员会)方式解决争议。这不同于调解,也不同于仲裁或诉讼。在FIDIC合同中采用的是DAB方式。

  1.DAB方式的概念

  2.DAB的任命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由1人、3人或者5人组成,任命方式有3种:

  (1)常任争端裁决委员会。

  (2)特聘争端裁决委员会:由只在发生争端时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他们的任期通常在DAB对该争端发出其最终决定时期满。

  (3)由工程师兼任。

  ◆DAB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3.DAB的报酬

  ◆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按照支付条件各自支付其中的一半。

  4.DAB的优点

  (1)DAB委员可以在项目开始时就介入项目,了解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2)DAB委员具有公正性、中立性。

  (3)周期短,可以及时解决争议。

  (4)DAB的费用较低。

  (5)DAB委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选择的,其裁决意见容易为他们所接受。

  (6)DAB提出的裁决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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