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要求
1.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2.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3.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矿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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