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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管理制度:监督管理

2015-02-02 16:5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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