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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撤销权

2015-02-03 14:4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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