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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2015-02-03 14:1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内涵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依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

依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依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但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三)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阅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要约或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2)当事人在订阅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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