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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证据的应用

2015-02-03 15:4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举证责任

1.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的倒置

(1)针对特殊的案件,由提出主张的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

(2)必须由法律规定。

(3)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收集证据的方法:

(1)当事人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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