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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对计价方法的争议解决

2015-02-03 14:4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工程量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产量增加时,单位产量上摊销的固定成本会减少,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成本减少。

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会要求减少单价,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位会要求增加单价。

2.工程质量标准变化导致价格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的多样性,导致可能产生纠纷。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的,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

1)固定价

2)可调价

3)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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