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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建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申请延期的规定

2015-02-13 15:4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施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活动,其受气候、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较大,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允许适当延期还是必要的。但是,申请延期也须有必要的限制。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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