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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设工程经济:不可抗力

2015-04-10 13: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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