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9年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3)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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