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塊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1)随意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置的;
(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以上第(1)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第(2)项、第(4)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1)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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