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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