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2009年5月发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髙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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