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008年11月发布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008年11月发布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